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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用自有房產投資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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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用自有辦公樓(自開發但已轉為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用自有辦公樓(自開發但已轉為固定資產)對外投資,不適用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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