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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土地使用權出讓涉及哪幾種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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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土地使用權出讓涉及哪幾種稅?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因此,對您提出的個人土地使用權出讓問題,首先須明確,土地是國家資源,土地使用權只有國家有出讓權。其次,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對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1、涉及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法規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屬于轉讓無形資產行為,按5%的稅率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同時繳納隨營業稅附征的附加稅。 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文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一)中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涉及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刏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五十的部分, 稅率為百分之三十;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五十、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四十;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一百、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稅率為百分這五十;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百的部分, 稅率為百分之六十。 因此,轉讓土地使用權有增值額的,按上述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3、涉及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因此,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照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按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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