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地稅函[2014]69號 2014-7-31各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派出)機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涉稅鑒證服務嚴禁強制代理的通知》(稅總函[2014]220號)規定精神,《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地稅發[2009]122號)第十二條第九款規定的相關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應報送的相關材料,即“1.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清算審計報告;2.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與注銷檢查期間相同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自本文印發之日起不再報送。
今后注銷稅務登記工作中,如發現稅務人員強制代理或指定代理涉稅鑒證的,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