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試行]》補充事項的公告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補充事項公告如下:
一、正文部分
(一)將第十一條增加第三款“稅務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年度復核表》(見附件9)”;第(二)項修改為:“涉及稅收優惠產品收入比例要求的,需提供《收入明細表》(見附件10)”;另增加第(三)項:“企業進行匯算年度的財務報表”;原第(三)項修改為第(四)項“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三)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報送的年度復核資料后,應在三個月內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項目進行審核,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的法律責任。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通過的應出具《稅收優惠事項確認書》(見附件7)告知納稅人;審核確認未通過的,應出具《稅收優惠事項不予確認書》(見附件8)告知納稅人。”
(四)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將適時組織對各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二、附件部分
(一)原附件1作廢,以新附件1替代(見附件1)。
(二)用修改后的附件2《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替代原附件2《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見附件2)。
(三)原附件9和11合并為附件9《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年度復核表》(見附件3)。
(四)增加附件11《農戶小額貸款情況匯總表》(見附件4)。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表(附件1)
2.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附件2)
3.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年度復核表(附件9)
4.農戶小額貸款情況匯總表(附件11)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