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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涉稅鑒證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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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涉稅鑒證問題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管理,從2010年度起,凡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查賬征收居民企業屬下列情況的,在納稅申報時須附送有鑒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虧損的(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附送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審核鑒證報告;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已完工的,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其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審核鑒證報告;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需要附送的有關中介機構證明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核的。 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應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操作指南》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鑒證。 海口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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