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有一處房產,賬面原值1050萬元,已計提折舊400萬元,現將該房產對全資子公司投資(該子公司與我公司為同一控制),經評估該房產作價4000萬元。子公司賬列固定資產4000萬元,我公司賬列長期投資4000萬元,同時將評估增值部分按會計準則的要求計入資本公積。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并未提到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對外投資需視同銷售,而依據相關會計準則,我公司在合并子公司的會計報表時,上述評估增值會抵減而是不存在。 請問是否在同一控制下的投資評估增值可以不需要視同銷售,而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規定: (八)企業處置資產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3、《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以房產對全資子公司投資,房產產權由貴公司轉到全資子公司,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經發生改變(該子公司與貴公司雖為同一控制,但屬于兩個獨立的法人單位,企業所得稅單獨申報納稅),該房產應做視同銷售,按照公允價值即4000萬元確定收入額。
視同銷售關聯: 1.視同銷售在所得稅和增值稅方面的區別分析 2.所得稅視同銷售財稅政策分析 3.增值稅視同銷售財稅政策分析 4.增值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探討 5.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分類及其會計處理 6.視同銷售處理會計與稅法的區別 7.視同銷售稅收政策專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