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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房地產行業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覽表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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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有力工具。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屬于土地增值稅“預征范圍”。自1994年以來,中國對房地產土地增值稅一直實行“預征制”:事前預征,事后清算,多退少補,預征稅率一般在1%—3%之間。 改變目前部分地區存在的預征率偏低,與房價快速上漲不匹配的情況。通過科學、精細的測算,研究預征率調整與房價上漲的掛鉤機制。為了發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作用,各地須對目前的預征率進行調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 對確需核定征收的,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為了規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各省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房地產行業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覽表 第一階段(2004年11以前) 第二階段 (2004年11月-2007年1月) 第三階段 (2007年2月-2010年4月) 第四階段 (2010年5月1日之后) 特點 查賬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 對新項目采取按項目進行鑒定的方式進行管理(原則上鑒定為查賬征收方式) 無論新老項目均按查賬征收方式繳納土地增值稅(在審查納稅人清算申請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經主管局長同意可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預征率 1、預售民用住宅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1%;2、預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3%;3、凡預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產項目劃分不清的,一律按3%執行; 與第一階段相同 與第一階段相同 1、普通標準住宅1.5%;2、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3、除上述1、2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4.5%;4、經濟適用房0.5%; 核定征收率 1、預售或銷售民用住宅核定征收率為0.8%;2、預售或銷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的核定征收率為1%;3、凡預售或銷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產項目劃分不清的,一律按1%執行。 與第一階段相同 1、普通標準住宅1.5%;2、除普通標準住宅及土地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3.5%;3、土地5%; 1、普通標準住宅2%;2、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3、除上述1、2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5%;4、符合六個條件之一的8%; 文件依據 豫地稅發[1997]160號 豫地稅函[2004]125號 與第一階段相同 豫地稅發[1997]160號 豫地稅發[2007]16號 豫地稅發[2010]28號 豫地稅函[2010]202號 制表日期為:2011年8月,具體政策以相關文件為準。 豫地稅發[2011]51號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管理的通知 豫地稅直發[2011]56號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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