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過保質期的藥品或食品,進行報廢處理后,是否要將購入時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過保質期的藥品或食品,不易劃分是否存在由于管理不善所致,可以參照安徽省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后,作出的《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8]10號)第一條關于存貨進項稅額轉出問題的處理:
(二)納稅人因庫存商品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將庫存貨物報廢或低價銷售處理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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