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據實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通知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征繳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黑政辦發[2013]45號)精神,現就據實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繳流程
(一)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發給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或者辦理變更、注銷參保登記手續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情況連同相關數據傳遞給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繳費單位應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并完成繳費登記。地方稅務機關在稅費比對和稅務檢查時發現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應先辦理繳費登記,據實征收社會保險費,并責令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地方稅務機關傳遞信息15日內審核完畢,為繳費單位補辦社會保險登記,并向地方稅務機關傳遞登記信息。
(二)申報征收。用人單位應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當月應繳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實行自主申報,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職工繳費電子明細信息。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地方稅務機關社保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對財務核算不規范、無法取得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采取核定定額的方式征收管理。定額核定后,每年根據全省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情況調整一次。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每年年初要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選擇繳費檔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將認定信息及時傳遞給地方稅務機關。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月或按年到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商業銀行網點繳費,或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商業銀行批量扣繳。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月末終了5日內,通過稅保聯網平臺向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上月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分繳費單位明細和分自然人明細的征繳電子信息,以滿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賬核算的需要,并要做好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三方對賬、確認工作。
(三)檢查處罰。地方稅務機關對繳費單位行使檢查處罰權。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繳費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更、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計費依據無法確定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對繳費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額1至3倍的罰款。
二、有關要求
(一)依法辦理登記。應參保未參保用人單位應于2013年9月30日前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社會保險費參保登記,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從2013年9月起計算繳費。逾期未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登記的,給予相應處罰;逾期未繳納費款的,從滯納之日起計征滯納金。
(二)全員明細申報。繳費單位在向屬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時,應如實申報本單位繳納的匯總繳費信息及職工個人繳費明細信息(具體到職工個人)。已參保單位應于2013年9月份征期到所屬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匯總申報和明細申報。可采取到省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hljtax.gov.cn/wwqt/index.htm進行網上申報,也可以到所屬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利用移動介質或紙質資料進行申報。明細申報的內容包括:序號、姓名、身份證號、社保編碼、險種、費款屬期、應發工資、個人繳費基數、適用費率、職工個人繳費額。
(三)據實申報繳費。已參保繳費單位應對繳費情況進行自查,并于2013年9月征期補正申報漏繳費款。逾期未補正申報的,一經查實,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企業職工個人超出社會平均工資300%以上的工資和聘用臨時工、流動用工以及季節性用工人員工資均應作為企業繳納統籌部分費款的繳費基數。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