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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獨資企業接受境外咨詢服務稅務如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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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實驗室接受境外咨詢服務,因在合同中未列明服務是在境內還是境外,我們按境內不低于總收入的60%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請問如何計算代扣代繳的稅金?1、營業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法規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除本細則第八條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一)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在境內提供保險勞務: (一)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除外; (二)境外保險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第十四條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第二十九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其他扣繳義務人規定如下: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實驗室接受境外咨詢服務,如果服務是在境內提供,境外單位應就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計繳營業稅,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如果服務發生在境外,則不繳營業稅。 2、所得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三十七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上述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實驗室接受境外咨詢服務,境外咨詢單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應按25%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咨詢單位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減按10%的稅率計算,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代扣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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