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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企業所得稅延期申報的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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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同意辦理了所得稅延期申報(延期至2007年5月30日),在5月中旬申報時,匯算金額大于原預繳金額,差額部分是否從5月1日計算滯納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上述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辦理延期申報的規定,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也就是說經批準可以延期申報的同時要按規定的納稅期和稅額繳納稅款,在延期內辦理的是稅款結算。對延期申報時應納的稅款沒有按期繳納的,應自其應繳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征滯納金。 而《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該條是關于辦理延期納稅的規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因此,對延期繳納稅款的,在延期內是不課征滯納金的。 貴公司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同意辦理了所得稅延期申報(延期至2007年5月30日),此時應按規定的期限和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這部分預繳的稅款如果未按期繳納是要課征滯納金的。貴在5月中旬申報時,匯算金額大于原預繳金額,也就是結算的差額部分不應課征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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