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0號 2014-11-27 一、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的規定執行。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的公告》(大連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和《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同時予以廢止。
特此公告。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11月27日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的公告》解讀 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使申報事項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保持一致,同時由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中新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中包含了專門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為避免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本公告將我局制定的《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的公告》(大連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和《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