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某企業的財務年度費用波動,牽出涉稅問題。近日大連市國家稅務局第四稽查局對某企業納稅檢查,發現該企業列支60萬元貸款利息但不合法扣除的事實,企業最終補繳稅款15萬元。
財務費用波動引出涉稅疑點
稽查人員在對大連某企業案頭分析時發現,該企業近幾年的收入情況比較平穩,但年度的財務費用卻有波動,均大于其他年度的費用支出。
經查實,去年該企業向大連某銀行申請了一筆貸款,奇怪的是,這一年的財務費用大于其他年度的財務費用,原來是企業在其中列支了這筆貸款的利息。在收到這筆貸款后,該企業立即將款項全額打給了外地的設備生產廠商,用于購置各類大型生產設備,擴大生產規模。
但企業所購置的生產設備當年尚未生產完畢,未交付給該企業。當年該項業務企業共在財務費用中列支了60余萬元貸款利息,并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扣除了。
扣除不合法補稅15萬元
稽查人員認為,該單位貸款購買生產設備的業務,應當將購置期間產生的利息計入相關設備的成本,即60余萬元不能計入到財務費用中一次性扣除。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為購置固定資產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
因此,根據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稽查人員對該企業做出了補繳企業所得稅15萬余元的處理決定。在該案件中,如果企業借款利息扣除前沒分清用途,將這筆借款費用錯誤的作為收益性支出,進而少繳稅款。
稅務機關借此案例提醒廣大納稅人,由于現階段各行業出于生產和發展的需要,經常需要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資金,但在使用借入的資金時,一定要分清楚資金的用途,劃分清晰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然后再落實借款利息的歸屬,避免在納稅申報時產生誤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