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房地產公司收取客戶的違約金征收營業稅規定[全文廢止] 京地稅營[2002]40號 2002.1.24備 注——依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京地稅法[2009]65號>,本法規自2009.2.10起全文失效。 朝陽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房地產公司收取客戶的違約金是否繳納營業稅問題的請示”([2001]178號)收悉。 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對北京京港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向購房戶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發生的違約金,應并入營業額隨相關業務適用稅目稅率計算征收營業稅。 特此批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