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和“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用品企業”兩個項目為事先備案減免稅項目,“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四個項目為事后報送相關資料減免稅項目。有關備案程序、報送資料等管理規定,依照《工作規程》執行。
對《工作規程》附件1《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項目、條件、文件依據及報送資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兩項事先備案減免稅項目的政策依據、報送資料等內容;增加“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四項事后報送相關資料減免稅項目的政策依據、報送資料等內容。
(二)補充完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稅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六項事先備案減免稅項目的政策依據;補充完善“小型微利企業”、“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四項事后報送相關資料減免稅項目的政策依據、報送資料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