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自然人個人無償將汽車借予公司使用屬于視同提供應稅服務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十一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自然人并非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因此,不屬于視同提供應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