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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國稅函[2010]47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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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函[2010]47號 2010-2-22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按規定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人未在增值稅申報表內填報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銷售額。 二、因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標的小規模納稅人中個體工商戶較多,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個體工商戶應稅銷售額實際超標戶數、結構等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分批認定工作計劃,并在2010年2月8日前填報《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認定計劃安排表》。上報地址:FTP/流轉稅/ UP/增值稅/2009年超標認定。 2010年6月底前,對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仍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 三、對經依法認定的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充分尊重納稅人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自主選擇權,不得強制要求納稅人使用主機共享系統。 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中屬于個體工商戶且其稅務登記號碼為個人身份證號碼的,在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如需使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須待防偽稅控系統升級后方可使用;在系統升級前,個體工商戶也可采用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變更稅務登記號的方式,使用現行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 四、請各地在2010年2月8日前對2009年度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額進行統計,確認實際超標戶數并填報《2009年度小規模納稅人超標戶數統計表》(附件一,報送地址同上)。 五、各地應高度重視本次一般納稅人認定工作,切實加強政策宣傳。請各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加強與征管、信息、辦公室等部門溝通、協作,及時提取超標信息,摸清底數,做好認定工作安排,特別是可能遇到的問題和解決辦法,切實做好認定及政策宣傳工作。需認定戶多的地區,特別是個體工商戶需認定戶較多的地區、專業市場等,可先行向地方政府匯報,并加強與市場主管部門等溝通,爭取政府和相關部門支持,確保認定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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