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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地函發[1990]20號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關于改變保險合同計稅依據適用范圍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4/6/8 來源: 閱讀次數: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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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關于改變保險合同計稅依據適用范圍的批復 國稅地函發[1990]20號 1990-08-29湖北省稅務局: 你局鄂稅二便字(90)第52號文收悉。關于國稅函發〔1990〕428號文《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中第一條“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是指保險合同的應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為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并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因此,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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