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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股權變更稅源監控操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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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股權變更稅源監控操作問題的公告2011-5-5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一、股權轉讓方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交易行為 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的交易行為。股權轉讓交易涉及股權轉讓方(原股東)、股權受讓方(新股東)、被轉讓股權企業(被投資企業)三方。其中,股權轉讓方為股權轉讓交易行為的納稅義務人,應就其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發生的股權轉讓損失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后方能稅前扣除。 股權轉讓方屬于外地企業的,由被轉讓股權企業(被投資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交易行為。 二、稅源監控登記時間 股權轉讓方在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前,應按規定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源監控登記手續。 三、報送資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4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股東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制度的意見》(青政辦字[2009]122號)規定,現將有關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申報問題公告如下: (一)《股東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表》一式三份;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領取或通過青島市國稅局外部網站下載。 (二)關于本次股權轉讓交易的情況說明(附件2)以及法人代表承諾書(附件3); (三)本次《股權轉讓合同(協議)》復印件; (四)取得該項股權的初始投資成本證明資料。應區分取得方式分別提供投資合同(協議)、股權受讓協議、或債務重組協議等;該項股權投入時的驗資報告以及本次股權變更前歷次注冊資本變更的驗資報告; (五)被轉讓股權企業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六)被轉讓股權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七)被轉讓股權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確定實施本次股權轉讓的相關決議; (八)政府主管部門(如國資委、外經貿局)關于本次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 (九)具有合法資質的中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被轉讓股權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僅限于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發生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報送): 1.申請適用股權轉讓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 2.股權轉讓方屬于投資公司的; 3.被轉讓股權企業屬于房地產行業; 4.被轉讓股權企業擁有土地; 5.被轉讓股權企業存在長期股權投資且投資金額總計超過300萬元的; 6.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存在關聯關系的。 (十)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資料如按規定提供復印件的,均應注明“與原件無誤”并加蓋企業公章。 附件: 1.股權轉讓業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指南(企業版) 2.企業股權轉讓交易情況說明模板 3.股權轉讓企業法人承諾函 下載: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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