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方便納稅人辦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地方稅務局并負責對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地方稅務局查處代征事項中的涉稅違法行為,可能會面臨稅務行政執法風險。
職權定位越界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很顯然,在地稅局負責征收的代征增值稅事項上,只是委托代征,沒有執法權,不是執法主體。如果對代征事項中的涉稅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可能會超越其職責權限。
執法依據不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受托單位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第二項第四款“責任界定”中明確,“納稅人拒絕接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受托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報告委托方稅務機關,由委托方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處理。”這些規定,符合法律精神。但是,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6〕181號)關于明確委托代征相關職責問題中規定:“地稅機關均應延續之前的工作方式,全面負責營改增后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受理、計稅價格評估、稅款征收、稅收優惠備案、發票代開等有關事項,負責辦理征繳、退庫業務,使用地稅機關稅收票證,負責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匯總上報等工作,并負責對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根據這一規定,地稅局對代征增值稅事項中的稅收違法行為可進行查處。可是,這一規范性文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稅總發〔2015〕155號精神不相一致。地稅局如果僅依據稅總函〔2016〕181號進行稅務行政執法,明顯依據不足。
法定授權不當
地稅局在對代征增值稅事項中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時,不可避免會涉及稅務行政處罰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因此,地稅局在對代征增值稅事項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既非法定職權,也非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委托授權。
稅務行政訴訟風險。地稅局不論以國稅局名義還是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都可能會面臨稅務行政訴訟敗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