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發[2012]53號 2012.4.20各市、縣局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下發后,針對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反映的問題,經研究,省局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服務單位(或供應商)在銷售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時,必須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與其他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開具,且“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應逐項填開相應的專用設備名稱。
我省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的名單(見附件1)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供應廠商名單為武漢天喻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許繼信息有限公司、恒寶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8〕117號)有關規定)。
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單位在收取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技術維護費用時,必須單獨開具技術維護費發票(發票種類: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行業分類:其他服務業),不得與其他費用一并開具,且“項目及摘要”欄應填開“防偽稅控技術維護費( 年 月至 年 月)”名稱。
三、對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新增的分開票機,下同)的增值稅納稅人,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服務單位(或供應商)在開具專用發票時,須在發票密碼區加蓋“”印章(印模見附件2),屬于初次購買的在“初次”□內打“√”,屬于新增分開票機的,在“新增”□內打“√”。
四、開票單位未按上述規定要求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有權拒受,并要求開票單位重新開具。否則,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對于增值稅納稅人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技術維護費發票,若不符合上述發票開具要求的,可由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無誤后,允許增值稅納稅人支付的兩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五、增值稅納稅人因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不需要認證。對于在本通知下發前已辦理認證抵扣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先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才能在當月申報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六、各主管國稅機關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加強對納稅人納稅申報環節的審核,審核其是否存在重復抵減、抵減金額是否正確。
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