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轉租房屋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源監管存在難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54 |
|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39號 “把租來的房子轉租他人,從中賺取差價牟利,這種情況轉租方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對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锻ㄖ芬幎ǎ瑐€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 ∮嘘P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調整為: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沂《悇詹块T表示,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文件未抵達我省前,暫無法對其內容進行詳細解讀?! ¢L春稅務學院金融學院石晶教授對此認為,因稅源查證起來比較復雜,監管上存在一定難度,有待進一步出臺管理辦法和措施。石晶稱,稅務部門要想掌握納稅人的真實房屋租賃情況,不僅要對房屋租賃的原始情況進行調查,還要對轉租人的個人收入情況、房屋出租情況、租金收入等情況進行調查、取證、核實,所以,對于轉租人的難點還是在對基礎信息和基本情況摸排的掌握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