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18
各區(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人民銀行各區(市)支行、各代理支庫管轄行:
現將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3]275號)轉發給您們,請結合以下意見,一并貫徹執行。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試點期間,改征增值稅以及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收入,全部作為區(市)級收入,繳入區(市)級庫。
按照改征增值稅收入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仍維持現行的預算級次和繳庫辦法不變。
二、改征增值稅以及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收入,納入各區財力增量上解范圍。
三、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稅出口退稅,仍按現行負擔機制由市與區(市)分別負擔。
四、根據市政府《關于貫徹<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發[2011]31號)規定,改征增值稅按照1%的比例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五、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執行。
附件: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