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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國稅發[2009]123號 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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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文號:蘇國稅發[2009]123號 發文日期:2009.6.15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資產損失的審批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審批行為,提高資產損失審批質量,增加審批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升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水平,按照所得稅分類分級管理要求,運用稅收風險管理理念,資產損失審批采用先由專家評審后審批的辦法,即由省局審批的資產損失,在全省所得稅系統遴選業務專家,在相關行業遴選技術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團,按照統一的工作機制,對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實施專業化評審,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省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資產損失實施審批。各省轄市局、縣局可根據審批事項并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參照采用先由專家評審后審批的辦法。 二、關于資產損失申請、審批、監管各方的責任 1、《辦法》第六條所稱符合性審查,是指審批機關對企業申報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外部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損失的金額是否準確,是否符合資產損失的認定條件,申請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等進行審查。 上一級稅務機關對下一級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負有監管、督查責任,每年應對下一級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審批質量進行抽查評審,并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2、企業發生需審批的資產損失,應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間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表式見附件二),并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承擔因資料虛假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3、辦稅服務廳受理企業申報資產損失申請資料時,應對資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并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表》(表式見附件二)相關行次填寫審查意見。對報送的資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并退回資料要求補正。 4、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自行計算扣除和由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進行跟蹤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納稅評估、納稅檢查時應將資產損失作為重要事項進行審查,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由于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或估計而造成的稅前扣除,應依法進行納稅調整。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填寫監管情況,并報有權稅務機關備案。 三、關于資產損失的受理 企業申報的資產損失審批資料,由辦稅服務廳統一受理,對資料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后,直接報有權稅務機關。 四、關于資產損失的審批權限 1、貨幣性資產損失和非貨幣性資產損失,一戶企業同一類資產損失(指現金損失、存款損失等資產損失小類)申請扣除金額2000 萬元以上(含)的由省局審批;500萬元(含)—2000 萬元由省轄市局審批;500 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局稅務機關審批; 2、投資損失(除銀行卡透支、助學貸款外),一戶企業對一個借款(投資)單位(人)的同一類資產損失申請扣除金額2000 萬元以上(含)的由省局審批;500萬元(含)— 2000 萬元的由省轄市局審批;50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局稅務機關審批; 3、銀行卡透支、助學貸款由縣(市)局稅務機關審批。 4、納稅人因無法辨別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的資產損失,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審批權限。 外幣損失金額按損失發生年度最后一日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確定。 五、關于審批時限 由省轄市區局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由縣(市)局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辦稅服務廳受理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直接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 六、關于資產損失的統計 為全面了解各地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情況,請各地于每年6月底(08年度推遲至7月底)前將《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項目匯總表》、《資產損失審批清冊》(表式見附件三)上報省局。 七、關于2008年度資產損失審批問題 企業2008年度發生的需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企業應自本文下發之日起1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各有權審批機關應按照《辦法》及本通知規定的審批時限完成審批工作。 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2、《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表》 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項目匯總表》《資產損失審批清冊》 4、《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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