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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達到標準必須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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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工業50萬,商業80萬),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個體工商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按規定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否則應按上述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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