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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稅地〔2010〕87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遏制房價快速上漲強化房地產稅收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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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遏制房價快速上漲強化房地產稅收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地稅地〔2010〕87號 2010.5.12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10〕13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嚴格執行差別化稅收政策。在受理納稅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申報時,對提供《首次購房承諾書》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北京市房屋交易權屬系統查詢納稅人購房記錄,判定納稅人是否首次購房,并將查詢結果打印存檔。 二、各局對轉讓住房的納稅人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確定征收方式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對于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通過北京市房屋交易權屬系統查詢相關資料,仍無法確定相關扣除費用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 三、對非本市居民申請開具一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的,各局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個〔2006〕239號)的規定為其開具。 四、各局應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進一步強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清算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各局應嚴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地〔2008〕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的規定,積極推進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 對于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項目,應及時通知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辦理清算手續。已經受理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必須按照規定期限及時完成清算。 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開發企業,應轉由稽查部門進行重點稽查,并核定征收稅款。 各局可結合本局實際情況,抽調精通土地增值稅業務的稅務人員,組建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小組,專門負責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審核工作,推進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進程。 五、各局在房地產稅收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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