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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稅函[2009]347號 浙江地稅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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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浙地稅函[2009]347號 2009-10-10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納稅人向地稅機關提出申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時,除提供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88號文件規定的相關證據外,還應填制全省統一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請表》(附件一,各地自印,一式三份)。 二、企業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由企業所在地市、縣(市)主管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資產損失金額的大小適當劃分本級審批權限。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后,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負責審批的主管地方稅務局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應采取即報即批的辦法進行審批管理。市、縣(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因情況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按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除有明確規定者外,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88號文件中所稱“數額較小”、“損失巨大”等,可由各市、縣(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量化標準。 五、各級審批地稅機關應建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戶管檔案,詳細記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時間、類別、數量、金額等。審批工作結束后,及時填制《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統計表》(附件二,各地自印),逐級匯總后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一起上報省局(稅政二處)。 六、《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5〕106號)同時停止執行。附件:1.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請表(略)2.企業資產損失(審批類)所得稅稅前扣除統計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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