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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的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政策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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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現向銀行取得借款3000萬元,投資5000萬元注冊成立丙公司,該借款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為對外投資借入資金利息稅前扣除問題沒有明確文件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政策解讀——讀云中飛點評國稅函[2010]148號有感 解讀國稅函[2010]148號所得稅九大口徑點評國稅函2010]148號:稅總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問題 因此,甲公司為對外投資而借入資金利息稅前扣除,按會計規定計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2006)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對外投資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屬于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資產,不是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企業為對外投資借入資金發生的利息支出不應予以資本化,而應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甲公司為投資設立丙公司向銀行借入資金3000萬元,發生的利息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但是,若甲公司股東未在規定期限內繳足資本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解讀—— 解讀國稅函[2009]312號: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 ... 解讀國稅函[2009]312號: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解讀國稅函[2009]312號:投資未到位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解讀國稅函[2009]312號: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 ... 根據上述規定,甲公司投資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繳足應繳資本額的,甲公司向銀行借款3000萬元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借款利息財稅處理政策專題—— 如何申報公司借款利息支出 同業拆借利息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非金融企業各類借款利息支出的稅務處理 探討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分析 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扣除必須關注四個問題 向職工個人借款利息問題 企業支付個人借款利息如何扣個稅 借款利息所得稅稅前扣除疑難問題解答 國稅函[2009]777號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關聯方貸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及營業稅繳納問題探析 關聯企業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如何開具發票? 企業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發票? 解析企業向關聯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稅前扣除方法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有條件稅前扣除 財稅[2008]121號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 企業向股東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直接進行扣除? 企業間收取借款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的稅務咨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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