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殘聯教就[2015]18號 2015-4-24溫州市區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和健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長效征繳機制,根據《浙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和《浙江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溫州市區實際,決定調整溫州市區殘保金申報繳納期限,現將有關通知如下:
一、適用對象
溫州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非財政全額補助事業(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申報繳納期限
用人單位殘保金由原按年調整為按月申報繳納。月應繳金額統一由殘聯審核確認,用人單位自行申報繳納,地稅部門代為征收。
用人單位每月15日前(節假日順延)根據殘聯部門核定的應繳金額,向主管地稅機關稅(費)申報同時,一并申報繳納殘保金。
三、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5年1月開始適用,2015年6月起實施。未及事宜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如遇政策變動,以上級部門頒布的最新法規、規定為準。
溫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溫州市財政局
溫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