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規[2015]9號 2015-7-7各有關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關于2015年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粵人社發[2015]64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機構辦理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額、加上本人本次調整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的5%計發(由此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四舍五入”,以元為單位計算,下同)。
納入以上普調基數的基本養老金不包括歷年累計的高級職稱專項津貼、高齡津貼,也不包括補充養老保險、生活補貼、過渡性補貼、工齡補助、生活補助等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二、對在2015年1月1日后年滿70周歲(按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的企業退休人員,從其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每人每月發放90元高齡津貼;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201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齡津貼累計超過90元/月(含90元/月)的,不再加發;低于90元/月的,補齊到90元/月。
對在2015年1月1日后年滿75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從其年滿75周歲的當月起、每人每月發放100元。對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201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齡津貼累計超過100元/月(含100元/月)的,不再加發;低于100元/月的,補齊到100元/月。
對在2015年1月1日后年滿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201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齡津貼累計超過190元/月(含190元/月)的,不再加發;低于190元/月的,補齊至190元/月。
三、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企業退休人員,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調整標準按照上述一、二項規定執行。
四、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經本次調整后,未達到本市調整后的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本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五、2013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機構辦理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且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社會醫療保險費的企業退休人員,其基本養老金增加后,社會醫療保險費也相應增加。2011年1月1日起新增的高級職稱專項津貼、高齡津貼不計增社會醫療保險費。
六、上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