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號 2015-7-1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我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我市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進行調整,調整后應稅所得率的標準按照新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表》(見附件)執行。 除另有規定外,暫按表中下限執行。
二、核定征收企業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達到20%的,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三、各區、縣稅務機關按照便于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地點、方式,分行業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四、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公告第3號)自2015年1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7月15日
附件: 天津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表
行業 應稅所得率(%)
農、林、牧、漁業 3-10
制造業 6-15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5-15
交通運輸業 10-15
建筑業 8-20
飲食業 10-25
娛樂業 15-30
其他行業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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