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地稅函[2011]471號 2011.10.8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經濟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瓊地稅發〔2009〕102號)、《海南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財預〔2010〕2843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和審核經費撥付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市縣(區)地稅局將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項目清算鑒證和審核的情況及所需經費上報省局,由省局審核匯總報送省財政廳編制預算,經省財政廳復核后將經費撥付給省局,省局再撥付給各市縣(區)地稅局,各市縣(區)地稅局將經費撥付給中介機構。
二、各市縣(區)地稅局應于每年11月10日前將當年已清算結束并繳納稅款入庫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及所需經費情況和以下相關材料上報省局。
(一)稅務機關與中介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
(二)中介機構出具的清算審核意見書(報告);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算審核報告;
(四)稅款入庫完稅證明;
(五)需要支付的清算經費明細表;
(六)納稅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
三、各市縣(區)地稅局要認真做好下一年度的清算計劃、土地增值稅清算補繳稅款預測、經費安排計劃等工作,填報土地增值稅清算經費預算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和所需經費預計情況書面上報省局。
四、各市縣(區)地稅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和審核經費的支付、管理參照代扣代繳和代征稅款手續的規定執行。
五、各市縣(區)地稅局可委托業務能力強,信譽好的造價師事務所和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清算項目的鑒證和審核,簽訂規范的委托協議,同一項目的土地增值稅清算事項,中介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征納雙方的委托。
附件下載:rar文件
1.土地增值稅清算經費明細表(樣式)
2.土地增值稅清算經費預算表(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