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生產型出口企業產品100%出口,退稅率為17%,依據財稅[2005]25號文我公司應依法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但是我公司對征稅方式和稅基有異議,我公司認為我公司產品全部出口無內銷,沒有抵減內銷應繳納的增值稅所以不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但是當地地稅局要求我公司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第二十五欄當期免抵稅額來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請問,我公司該如何處理?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目前,我國增值稅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應對其免、抵的增值稅征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即“經國家稅務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貴公司雖然沒有抵減內銷應繳納的增值稅,但有免征的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對免征的部分也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2/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