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時間表就等于沒打算做”—“稅收立法”應明確改革路徑
"稅收法定"既然已經提出,就必須要設定時間表。沒有路線圖和時間表,等于這件事情沒打算做。”趙冬苓說,去年提交議案半年后,她得到了全國人大的回復,但立法的時間表仍沒有明晰。
趙冬苓認為馬上收回稅收立法權不現實,希望能夠在5年內實現。“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在"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部分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而不是放在"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部分,這說明國家是從制度建設層面考慮這個問題,力度還是很大的。”
對于稅收立法權如何回歸人大,目前有兩種路徑:一是直接廢止,即擇機廢止包含“設稅授權”在內的“1985年授權決定”;二是間接收回,即盡快把現行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認為,完全重新立法設立稅種,需要付出很大的時間成本,并不現實。應對現有稅種和新設稅種區別對待。
“凡是新增稅種,都必須經過人大立法程序,并且廣泛征求社會的意見和建議,充分體現公眾意愿。”趙冬苓同時建議,國務院修改現有稅收暫行條例時,只能減稅不能增稅,不能擴大授權。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財政廳廳長于國安認為,“稅收法定”也應分類推進,比較成熟的行政法規,應盡快上升到法律層面;不成熟的,則仍先以國務院暫行條例等形式推進,待成熟后進入立法程序。
“收回設稅權,人大要做什么”—建設稅收法律制度體系是目標
30年前,由于改革開放初期人大立法條件不成熟等原因,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先后在1984年和1985年授權國務院使其擁有稅收設置的權力。
30年來,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特別是立法制度的不斷完善,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條件已經成熟。但要將人大授權國務院立法逐步回收到人大自身立法,轉變絕非易事。
“收回設稅權,人大還要做些什么?”趙冬苓建議,稅收立法對人大自身能力提出很高要求,一方面人大應增加編制和專家數量,提高立法專業能力;另一方面應開門立法。“我們國家并不缺少專業人才,物權法就是很好的先例,這種方式能夠解決立法機關力量不足的問題。”
不少代表委員指出,“稅收法定”原則下,未來我國應構建一個以稅收法律為主、稅收行政法規為輔的新型稅收法律體系,以此作為保障納稅人基本權利、規范政府權力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建設的目標。
“雖然稅收由人大立法過程會比較慢,以房產稅為例,依據國務院條例推進可能進度會很快,但立法始終是不能繞過的程序。改革沒有捷徑可走。”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經管學院副院長白重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