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國稅聯字[2008]4號 2008-12-29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長春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局,長春市地方稅務局駐一汽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7號)、《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吉國稅聯字〔2008〕17號)的規定,長春市國家稅務局、長春市地方稅務局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實行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為使此項工作順利開展,特制定《長春市國家稅務局、長春市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暫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就該辦法實施中有關業務銜接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實施。
一、國、地稅共管納稅人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在一方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證但未到另一方稅務機關辦理設立登記的,另一方稅務機關按規定受理后不再發放稅務登記證,但要在已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中加蓋本局稅務登記專用章。
二、國、地稅共管納稅人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但主管稅務機關尚未處理完畢的,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仍按原規定分別辦理。
三、地稅機關辦理國、地稅共管的有多個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的新設稅務登記時,《稅務登記表》的納稅人識別號應加注兩位后綴編碼。
四、國、地稅共管的個體工商戶,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申報辦理多個經營場所的稅務登記,如再新設經營場所或變更稅務登記時發現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的稅務登記號碼不一致的,由國、地稅雙方主管稅務機關協商統一號碼,如涉及其它區域主管稅務機關的,將詳細情況報市局協商解決。
五、因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停復業登記、非正常戶認定過程中發現原有納稅人屬地管理不一致情況的,由非屬地管理方稅務機關提請其市級主管稅務機關協調處理,另一方稅務機關按原有程序單獨辦理納稅人上述涉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