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是美國一家外企公司,上海總部叫A公司(中國),該公司為A公司(中國)投資的一家全資子公司。A公司所有賬務處理、賬簿、憑證處理都由上海總部A公司(中國)記賬,A公司的財務人員只負責收集、整理、裝訂、保管、報稅等。電子賬由網絡傳輸給A公司(中國),記賬憑證由A公司每月去總部領取。 A公司長期與德國的B公司合作,B公司廠房設施建立在A公司內,為其提供氫氣,氫氣的價格由兩家公司根據市場價格而定,由于處于長期合作關系,A與B簽訂了一份氫氣供氣協議書,協議書有效期為15年,協議書內容主要闡明供應氫氣外,還另載明每月支付82萬元(不含稅)的基本氣費的費用,這筆費用是不管生產還是不生產,都必須支付(但是,根據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的變化,有可能每月支付對方的金額大于82萬元)。A公司以此為依據,做了一份融資租賃資產報告,確認的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價值為4624萬元,長期應付款11615萬元。A公司認為,該項協議的融資租賃資產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確認條件,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讓,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另外,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做較大的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由此A公司將其確認為融資租賃資產,并于2011年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稅務機關于2013年6月對A公司進行2012年所得稅專項檢查。經賬面檢查發現,A公司2012年營業利潤大幅度下滑,影響A公司營業利潤下滑的主要原因不是市場因素,而是融資租賃資產影響公司利潤。 A公司的賬務處理 合同條款每月支付給B公司820000元的基本氣費視同融資資產費用,以2012年12月記賬憑證為例: ①確定費用時,會計處理為 借:制造費用——生產過程其他消耗 847448 貸:應付賬款——非關聯公司RNI(B) 847448 ②收到發票時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非關聯公司RNI847448 應交稅金——進項稅額144066.2
貸:應付賬款——非關聯公司991514.2 ③分配融資資產費用的會計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521149.37 制造費用——生產過程其他消耗 338461.46 貸:制造費用——生產過程其他消耗 847448 注:貸方與借方產生的差額12162.83元,是美國賬與中國賬產生的差異調整的制造費用,實際并未支付。 ④借:制造費用——折舊費385341.67 貸:累計折舊385341.67 以上4筆分錄,證明該公司每月支付給B公司82萬元(不含稅),計算出會計上確認的固定資產原值4624萬元,按10年計提折舊。 A公司會計處理的目的及用意 (1)以每月支付B公司的融資費用847448元,確定融資租賃資產價值依據。 (2)按第①、第②筆會計分錄,此筆費用作了兩項用途:一是把融資租賃費用作為生產過程中消耗的物資,進入了當期成本并抵扣了增值稅;二是同時又把此筆費用作為支付融資租賃費用,確定的固定資產原值4624萬元又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 (3)①、②、③會計分錄證明,該公司支付給對方的費用,全部通過生產過程中制造費用、財務費用進入了當期的損益并抵扣了增值稅,全部抵扣了進項稅后,不含稅金額分解為制造費用——生產過程其他消耗、財務費用——利息支出。其中財務費用——利息支出為融資租賃資產的未確認融資費用。表面上未確認的融資費用已從賬面上支付出去,但實質上是通過購買氫氣,取得對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貨款來實現的。 (4)第④筆會計分錄,通過融資租賃資產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減少了當期營業利潤,影響了當期損益。 綜合上述4點分析,一筆融資租賃資產,既作為生產過程中的制造費用,進入當期的生產成本,又當做融資租賃資產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增加了制造費用。 正確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賃資產4624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69910000 貸:長期應付款116150000 攤銷時, 借:制造費用——折舊費385341.67 貸:累計折舊385341.67 借:財務費用521149.37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521149.37 以上三筆會計分錄應理解為:發生融資租賃時,影響當期損益的只有“制造費用——融資資產折舊費”和“財務費用——未確定的融資費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稅法上應確認的融資租賃資產的計稅基礎是116150000元。 進一步檢查發現了以下6個問題: (1)A公司未與B公司簽訂融資租賃資產協議,也未有明確的融資租賃費用及支付方式。 (2)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氫氣供應協議未涉及該公司應支付對方融資租賃資產的費用,而該公司是以支付基本氣費作為融資資產確認的條件。 (3)協議書條款中的基本氣費實質屬于提供氫氣的價外費用,可以作為該公司生產產品的原材料,不屬于其融資資產(機械設備)的費用。 (4)在協議條款中,未載明A公司確定融資資產的具體機械設備,而是以每月支付82萬元的基本氣費視為融資資產(機械設備)的定額資金。每月支付的82萬元的基本氣費當月都進入了生產成本,不能確定為融資租賃費用。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中應稅服務項目的注釋第五條之規定,融資租賃資產使用權應在A公司,而A公司視同融資租賃的資產使用權在B公司。 (6)A公司確定的融資租賃資產其實質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實質重于形式及謹慎性原則進行了單方面的確認,B公司并未確定其資產中有融資租出資產,B公司總固定資產為39928921.59元,已全部計提折舊4299118.95元,賬務未處理。 以上證據表明,A公司所謂的“融資租賃資產”,不符合稅法規定的融資租賃資產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