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機構購買國產設備后將其銷售給其他單位,是否需要補繳退稅款?基本案情
某研發機構(一般納稅人)購買國產設備,取得專用發票并認證,已取得了增值稅的退稅款。由于工作需要,該機構將該設備銷售給其他單位,是否需要補繳退稅款?如果需要,應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案例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9號)第十一條的規定,監管期內發生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移作他用等行為的,研發機構必須按以下計算公式,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