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31
各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6號)的規定,為做好試點前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2013年6月25日前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兼有應稅服務經營的現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增值稅納稅申報采取電子申報方式的納稅人
在2013年6月份納稅申報期,通過電子申報系統,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向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1),告知兼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納稅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2.增值稅納稅申報采取上門申報方式的納稅人
主管稅務機關在2013年6月至8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上門申報的一般納稅人逐戶發放《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1),告知納稅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一般納稅人標準的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超標小規模納稅人”)
包括:兼有應稅服務經營的現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有應稅服務經營在國家稅務局已辦理稅務登記,但無增值稅稅種登記的納稅人和新登記試點納稅人
1.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填寫的《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附件3,一式兩份),即時審批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2),告知超標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三)除上述(一)以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一般納稅人標準的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
包括:兼有應稅服務經營的現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有應稅服務經營在國家稅務局已辦理稅務登記,但無增值稅稅種登記的納稅人和新登記試點納稅人。
1.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應報送以下資料。
⑴《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附件3,一式二份)
⑵《稅務登記證》副本;
⑶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1份;
⑷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1份;
⑸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1份。
2.主管稅務機關對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案頭審核,資料齊全或補正后符合規定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2),告知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在《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
(四)除上述(一)以外認定一般納稅人的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認定申請名單,在CTAIS2.0中的“納稅人信息補錄”功能模塊中,逐戶點選“批量認定一般納稅人”選項,并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批量認定”功能模塊中,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批量認定。
二、2013年7月1日(含)后,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流程和政策規定辦理。
三、未兼有應稅服務的增值稅納稅人,其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工作流程和要求不變。
附件下載:
1.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適用于兼營應稅服務的現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適用于新認定一般納稅人的試點納稅人)
3.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