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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發又現稅收爭議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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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利潤差額是否退還個人所得稅?是否確認為接受捐贈?一;創元科技定向增發股權收購承諾利潤補償內容創元科技于2010年完成定向增發4600萬股,募資3.46億元,用于收購撫順高科電瓷電氣制造有限公司43%股權并對其增資。創元科技公司收購司貴成持有的高科電瓷的 43%的股權并對高科電瓷單方面增資,獲得高科電瓷 51%的控股股權,完成對高科電瓷的收購。協議約定:“高科電瓷原控股股東司貴成針對該次股權交易向本公司承諾,2010 年至 2012 年司貴成主持高科電瓷經營期間,高科電瓷 2010 年、2011 年和 2012 年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 5,000萬元、5,750 萬元和 6,612.5 萬元。承諾凈利潤數額與實際實現的凈利潤的差額部分由司貴成先生以自有現金方式補足。”。司貴成在2010年對本次股權轉讓所得依法繳納了個人所得稅。近日創元科技發布公告,說明按照司貴成先生承諾的口徑計算的高科電瓷2010年度凈利潤實際完成額為4,326.43萬元,較司貴成先生承諾利潤數額5,000萬元少673.57萬元,上述業績補償款673.57萬元已由司貴成先生于2011年5月9日以現金劃付給高科電瓷,司貴成先生對高科電瓷2010年承諾業績的補償履行完畢。二、爭議:司貴成先生向創元科技子公司高科電瓷支付補償款,是否應退還其向創元科技股權轉讓時繳納的部分個人所得稅?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因此,司貴成先生于2010年9月30日完成股權轉讓時,應一次性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其2011年發生的向高科電瓷支付承諾利潤補償業務,是與2010年的股權轉讓價格無關的支出,應屬于向高科電瓷的捐贈行為。司貴成先生向創元科技子公司高科電瓷支付補償款673.57萬元,不能退回其向創元科技轉讓股權時繳納的部分個人所得稅。超級彭先生點評——承諾利潤補償內容是定向增發股權收購協議的附屬條款,不屬于另外一項捐贈行為。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中“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予以退還部份個人所得稅。王駿點評——暫時不能理解老彭的的態度,估計老彭是想強調退稅,這個我在后面分析的第一種情形下予以認可。但是退稅的理由并非股權轉讓沒有完成,股權轉讓沒有完成,但是價格具有不確定性。三、爭議:高科電瓷接受司貴成先生補償款是否確認為接受捐贈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公告第十九號《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創元科技接受司貴成先生補償款,屬于高科電瓷接受捐贈收入,應計入高科電瓷2011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王駿點評——不能割裂對賭協議和定向增發產生的股權轉讓之間的聯系,因此也不能簡單將司貴成承諾的基于利潤未達標而給予的公司補償是單方面對公司的饋贈。基于這個理由,我不贊成肖宏偉老師的提法,此處的司貴成對創元科技的補償款未必都要確認接受捐贈收入,而是整個交易成本的一部分,應還原為整個股權交易成本的一部分加以考慮。由于這個案例涉及兩個方面,一方面,創元科技定向增發購買司貴成手里持有的43%的高科電瓷股權,同時又單方面對高科電瓷追加出資獲得另外的8%的高科電瓷股權。因此,最終司貴成基于對賭協議補償給創元科技的673.57萬元可能構成兩個內容:一個是原來從司貴成手里買43%股權的時候,支付的對價偏高,以補償款的形式退回來一部分。這部分退款對司貴成來說,是少拿了一塊股權轉讓收入,由于司貴成已經按照原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基于合理性原則應該退還其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另一個是追加出資對高科電瓷形成8%股權的時候,實際支付的對價偏高,以司貴成補償款的形式給予部分補償。但這有個問題,如果追加出資支付的對價偏高,即使退款也應該以高科電瓷名義給予補償,而不宜以司貴成名義予以補償,顯然司貴成的補償在這種情況下就具有捐贈的屬性了。這個需要進一步查詢有關數據去分析,才能斷定是那一種情形。四:若啟明星晨定向增發后,支付承諾補償利潤,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啟明星辰定向增發,向齊艦發行股份數將不超過260.1萬股,購買網御星云36.36%股權。向劉科全發行股份數將不超過249.9萬股,購買網御星云34.94%股權。同時,齊艦、劉科全承諾,此次交易完成后,網御星云2011年、2012年、2013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2510萬元、2950萬元、3420萬元。如果2011至2013年,網御星云實際利潤達不到承諾利潤數,齊艦、劉科全按獲得現金對價和股票對價的比例,用現金和股份補償該差額。如果2011年至2013年發生補償承諾利潤差額支付行為,網御星云也應按接受捐贈進行稅務處理。王駿點評——即使是啟明星辰也應比照上述創元科技的思路去考慮。另外北京某稅務師事務所王培所長指出,涉及對賭協議,確實稅務政策沒有規定,只能從政策立法精神去理解和爭取,這為稅務代理與籌劃帶來市場!我深表贊同!也有網友這樣認為,先有創元科技公司收購自然人司貴成持有的高科電瓷的 43%的股權,后有司貴成主持高科電瓷經營期間,高科電瓷 2010 年、2011 年和 2012 年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 5,000萬元、5,750 萬元和 6,612.5 萬元。承諾凈利潤數額與實際實現的凈利潤的差額部分由司貴成先生以自有現金方式補足。司貴成先生的補款是補給高科電瓷的,不是創元科技,且補款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讓高科電磁利潤達到協議約定,故該補款,構成高科電磁凈利潤,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該補款是因主持工作績效考核未達標的罰款,故不涉及退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退稅,充其量可以考慮工資薪金退稅。這位網友的評述很精彩,這里將對賭協議解釋成績效考核還是很有特點的,思路很清晰,只是我有點不太明白,如果是這樣理解其實涉及到兩個協議:一個是股權轉讓的協議,一個是績效考核的協議。前一個協議的當事人是司貴成和創元科技,后一個協議的當事人是高科電瓷和司貴成,這兩個協議目前是競合在一起的,要是按照這位網友的觀點這兩者應該彼此獨立,這又如何解釋呢?網友一只兔子支持肖宏偉老師的觀點。他從兩個部分來分析:1、對賭協議不能以稅基為交易風險的調節對象。各位討論到的是未完成年度凈利潤,對賭協議的股權轉讓方,自討腰包補足公司利潤需要退稅問題。那么完成凈利潤指標,是否需要重新計算當初的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呢?即是不是認定原來股權轉讓價格較低,需要重新確定轉讓價格呢?顯然沒有這樣的股權轉讓安排,稅收也不會這樣處理。因此,肖宏偉的評判是正確的即,司貴成先生于2010年9月30日完成股權轉讓時,按其應納稅所得額,一次性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其2011年發生的向高科電瓷支付承諾利潤補償業務,是與2010年的股權轉讓價格無關的支出。進一步分析,如果對賭協議約定,不能完成年度凈利潤指標,將原來股權轉讓的安排完全廢止,重新退回,那么是否可以參考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視同為“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退回個人所得稅,這個是可以商榷的。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稅務上無需考慮或者割裂對賭協議和定向增發產生的股權轉讓之間的聯系,但是企業和個人的交易行為可能產生的風險不能以稅基作為調節對象,企業和個人未來的經營行為,造成的后果,的確都是以某次或者一系列的交易行為所帶來的,由此產生的輸贏,不應該也不需要影響稅基。進一步分析,實際上股權交易已經完成,司貴成先生是以職業經理人的身份或者小股東的身份(假定還持有小比例高科電瓷的股權)從事高科電瓷的經營活動,因此從稅收處理的角度,股權轉讓的所得稅問題和將來高科電瓷的輸贏沒有任何聯系,產生的風險與他轉讓股權曾經取得的經濟利益無關!對賭協議中把兩者聯系起來,只能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不同的經營行為或者交易行為產生的納稅義務,即不能把股權轉讓的所得問題(司貴成先生個人的所得)與將來另外一個企業(高科電瓷)的盈虧混同起來。2、關于高科電瓷接受司貴成先生補償款的性質問題。 對賭協議正常的情形是,這個補償款應該全額為創元科技公司所有,協議簽訂為直接補償給高科電瓷,創元科技公司作為控股股東,只享有51%的利益,與對賭協議的初衷不符。既然這個交易的實際協議是補償到高科電瓷,這個補償款,是企業年度會計核算結果出來后形成的,因此視同為企業經理人績效考核的懲罰是可以。把該補款作為因主持工作績效考核未達標的罰款,故不涉及退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退稅,但是“充其量可以考慮工資薪金退稅”。這個又是錯誤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是按月計算的,且不存在年度匯算清繳的規定,顯然不能因為績效考核,個人承擔的罰款,侵蝕稅基。但是如果高科電瓷的績效考核是年薪制,完不成利潤指標,直接扣除年薪,不足部分,個人再掏腰包補足,那么這個個人所得稅實際上被稅收籌劃了,當然不繳了!補償款的性質,協議規定,個人直接給公司,按目前協議處理視同捐贈是恰當的。而且在年薪制的情況下是差額部分捐贈,也被籌劃了。限售股避稅全攻略 定向增發免稅大餐落下帷幕 個人以股權參與定向增發應繳個稅 國稅89號文掀定增市場巨額稅款追繳浪潮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名單精準收繳增發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11]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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