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17 一、稽查工作依據、規程、范圍和職權
(一)稽查工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第四十九號主席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國務院第362號令發布);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
(二)稽查工作規程和紀律
1.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2.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稽查人員工作紀律:
(1)不接受宴請,不在被檢查單位就餐;
(2)不壓價購買商品或借錢、借物;
(3)不接受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
(4)不隱瞞依法查出的問題;
(5)不泄露檢查中涉及的秘密。
(三)工作程序和執法規范
1.檢查前通知
稅務檢查人員應在檢查前發出《稅務檢查通知書》,通知被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但有下列情況的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2)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被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3)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
2.出示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檢查時,應2人(含2人)以上、并依法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告知被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3.檢查取證
檢查發現納稅人有違反稅務、財經法規的,要取得證據。在對舉報或違法行為案件的查處中,詢問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涉稅情況時,要作好《詢問調查筆錄》,詳細反映出違法事實。
4.檢查調帳
在檢查中,確實需要將被查單位以前會計年度的會計賬冊、憑證和有關納稅資料調取到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的,必須核發《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并將調取的資料逐一登記在《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內,由被查單位和經辦人簽名蓋章、簽注調取日期,并在三個月內完整歸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冊、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5.檢查驗證
稅務檢查完畢,檢查人員應根據被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規、發票管理和稅務管理的具體情況,分別制作相關工作底稿,并根據檢查情況,制作《稅務檢查情況核對意見書》,對認定的違法事實、違法金額與被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交換意見,經核對無誤后,由被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加具意見、簽字并蓋公章。
6.檢查結果
經檢查后,確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發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交被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有關人員簽收,并監督其執行入庫。
(四)被檢查人權利和義務
1.被檢查人權利
(1)有依法拒絕檢查的權利。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是2人(含2人)以上、并依法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依法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2)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3)要求保守秘密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檢查中獲得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相關情況保密(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守保密;
(4)有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5)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被檢查人義務
(1)有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不得拒絕、隱瞞;
(2)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廣州市各區(市)地方稅務局轄區內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依法接受稅務檢查。
(六)檢查職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
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