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信用被評為B級(含)以上等級,在本地區企業中經營規模及出口退(免)稅數額較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二)企業內部管理規范,會計制度健全,檔案管理與備案資料完善,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專職辦稅人員;
(三)在評定前兩年內,稅務機關組織的各項檢查與稽查處理中,未發生偷、逃稅款以及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
各市A類企業的戶數應不超過本地區退(免)稅認定戶數的10%。
第四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其出口退(免)稅的管理等級可評定為C類: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
(二)會計制度不健全,內部檔案管理與備案資料不規范;
(三)在評定前兩年內,稅務機關組織的各項檢查與稽查處理中,有偷、逃稅款以及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
第五條 不符合A、C類評定條件的出口企業應評定為B類。
第六條 對A類出口企業實行優先受理申報、優先審核退稅、簡化審核程序、提供個性化服務等管理措施。
(一)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內,對A類企業優先審核退稅;
(二)企業按會計規定做銷售收入后,在退(免)稅紙質憑證尚未收齊的情況下,可憑電子數據進行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即可辦理退(免)稅。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收齊相關單證,報稅務機關進行復核,對復核有問題的,稅務機關應追繳相應稅款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在出口退(免)稅審核中,出現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信息缺失或錯誤的,優先進行排查落實;
(四)對審核中發現疑點需發函的,可“邊發函、邊退稅”,回函發現有問題的,應追繳相應稅款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對A類企業按需提供政策培訓、業務提醒、專業輔導等點對點、專業化跟進式服務。
第七條 對B類企業實行常規性管理措施。
(一)企業在貨物出口后,可憑相關電子信息進行退(免)稅申報,收齊的紙制憑證隨后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即可辦理退(免)稅;
(二)對審核中發現疑點需函調的,應按照總局函調管理辦法規定及時發函落實,待回函無誤后方可辦理退(免)稅;
(三)對企業的備案單證不定期進行核查;
(四)每年集中為企業提供出口退(免)稅相關業務方面的政策輔導答疑等服務。
第八條 對C類企業按照現行有關出口退(免)稅規定實行從嚴管理的措施。
(一)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單證必須齊全;
(二)對審核中發現疑點需函調的,可逐筆發函調查,有重大疑點的,應逐筆內審外查,待所有疑點落實無誤后辦理退(免)稅;
(三)對企業的備案單證每年要進行一次以上核查;
(四)在審核中,必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進行比對,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退(免)稅。
(五)在兩年評定期內,應對本轄區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為C類的企業,原則上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進行一次評估核查工作。
第九條 企業發生首筆出口業務的,可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的同時,按照分類標準和程序進行分類等級認定工作,原則上自首筆業務發生的兩年內不評定為A類企業。
第十條 企業的管理類別評定工作,由縣(市、區)局按辦法要求的內容和程序進行核實后,上報市局提出分類企業名單申請,核實的內容及程序依據本指南要求開展,并填報《出口退(免)稅認定企業分類管理等級評定申請表》(附件1),評定結束后,由市局通知縣(市、區)局下發《出口退(免)稅認定企業分類管理等級評定通知書》(附件2),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增加工作內容和程序。市局評定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原則上安排在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后的一個月內,評定結束后將《出口退(免)稅認定企業分類表》(附件3)報省局備案。
第十一條 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評定工作采取評定與認定相結合的辦法。
對申請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A類的企業,由縣(市、區)局完成調查、核實等基礎工作后,報市局確定。市局在履行有關程序,并征求海關、外管等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沒有異議的,可確定為A級;相關部門有異議的,市局研究后予以確定并將意見告知縣(市、區)局。
對申請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為B、C類的企業,由縣(市、區)局核實后按有關程序報市局批準。
第十二條 評定工作結束后,縣(市、區)局將分類管理等級評定情況及時通知企業,在《出口退(免)稅認定企業分類管理等級評定通知書》確定的時間內,按照相應的分類管理等級對企業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評定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實施動態評級管理。對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或案件查處中發現企業不符合已評定分類管理等級的,應降低其分類管理等級;發現企業有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降為C類。被降級的企業不得參加下一個評定期更高管理等級的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