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改善性的樓盤,在開發時,會設計下庭沉院、及直接與主體打通,將負一樓設計為主體內的健身娛樂活動用房。在開發商出售一樓產品時,會選擇一起打包出售的營銷策略。作為財務人員在土增清算時如何進行處理呢?
一、有產權的“負一層”
若開發商在規劃時,將負一層納入了產權范圍之內,在出售時,與開發商品一樣,納入土地增值稅清算范圍,但是如何進行清算,存在歧義:
1.若一樓商品房主體打通鏈接,作為同一主體進行銷售,按照一樓商品房性質一并進行清算;
2.負一層作為單獨產權主體,雖然與一樓主體打通鏈接,但是在規劃和產權上仍歸屬于獨立主體,應按照“其他商品房”進行清算。
本文觀點:開發商與業主簽訂銷售合同時,有產權的負一層可以簽訂獨立的銷售合同,可以單獨辦理產權證,開具發票。故雖然與一樓商品房主體打通鏈接,但是實質仍是單獨的主體,故應應按照“其他商品房”進行清算。
二、無產權的“負一層”
為了銷售產品,將無產權的負一層與一樓主體打通進行銷售,在實操中是更常見的營銷策略。是否將無產權的負一層納入清算范圍?若納入清算范圍如何進行清算?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1.銷售的無產權負一層,雖然連通一樓主體一并銷售,但本身規劃時,并非可售產品面積,故應和無產權車位一樣的處理,不納入土地增值稅清算范圍。
2.銷售的無產權負一層,雖然未辦理產權,但實質重于形式,已經隨同一樓一并銷售,故應納入清算范圍。但隨同一樓房屋性質,進行清算還是按照“其他商品房”性質進行清算?再次出現了和上述情況一樣的爭議。
本文觀點:銷售一樓和負一層時,開發商與業務簽訂的備案銷售合同中,僅能體現一樓的房屋信息,不能體現負一層的信息。在實務操作中,一般采用簽訂補充協議的方法,說明雙方交易的總價款,包含了一樓和負一層的價格,故是否納入清算范圍及如何進行清算存在爭議。但各地稅務存在不一致的口徑,例如:河南認為應隨一樓進行清算。建議提前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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