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地方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 2015-03-23
問題:我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平時的差旅費津貼補助標準是200元/天,節假日的差旅費津貼補助標準是400元/天,節假日超過平時補助的部分是否需要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復:差旅費津貼是指出差期間計發的各項補助,包括市內交通費補助、伙食補助和因乘坐交通工具而計發的補助費。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個人因出差,依據有關規定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發生的差旅費和取得的差旅費津貼符合《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稅發〔2003〕222號)第五條境內、外差旅費津貼標準,執行納稅人所在單位的董事會決議(或內部管理方案)規定的標準。標準內津貼不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您單位發放的平日和節假日的差旅費津貼補助是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范圍之內,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