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既生產應稅產品,也生產免稅產品,“營改增”后,如果該公司取得屬于現代服務業中的,比如鑒定費、咨詢費等專用發票,是否可以全額抵扣還是按照比例進行分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糜谶m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 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第三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一般納稅人既有應稅產品,又有免稅產品的情況,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對進項稅,除同時用于應稅與免稅項目(或產品)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可以抵扣外,其他項目如鑒定費、咨詢費等專用于免稅項目(或產品)的不可以抵扣進項稅,應做進項稅轉出處理,如果能準確劃分,直接做進項稅轉出處理,如果不能準確劃分,按上述政策規定的公式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主管稅務機關可按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