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由于業務的發展,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設有業務部門。考慮到這些地方生活成本相對較高,公司給予他們一定的駐外補貼。 請問駐外補貼是否能夠直接計入營業費用?還是需要合并到工資薪金中?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上述規定,為專設業務部門的職工發放的駐外補貼,屬于職工薪酬范疇。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