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是境內一家中外合資企業,2012年9月承包了一項跨省施工工程,該工程履約擔保由其境外股東甲公司提供。 為此,該建筑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擔保費200萬元,約定到2013年9月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取得的擔保費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對利息所得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指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接受非居民企業提供的擔保所支付或負擔的擔保費或相同性質的費用。 因此,甲公司取得的擔保費,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對利息所得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利息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其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關于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扣繳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規定,中國境內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在稅前扣除的,應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因此,建筑公司在辦理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上述未支付的200萬元擔保費如果已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并在稅前扣除,應一次性扣繳企業所得稅20萬元(200×10%)。如果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項的,應在實際支付時扣繳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