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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有房產投資或增資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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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A公司為國有獨資企業,以其自有的房產和土地出資設立新公司,占成立后新公司的100%股份。另外,A公司以其自有的房產和土地增資投資于控股85%的子公司。請問以上兩項投資業務A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以房產和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凡所投資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應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否則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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