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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辦發[2011]34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執行稅收協定涉及國際運輸案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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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執行稅收協定涉及國際運輸案例的通知 國稅辦發[2011]34號 2011.3.2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近日,山東省國稅局在執行稅收協定工作中處理了一起有關國際運輸的案例,并在案件提起訴訟后勝訴。山東省國稅局有理有據地執行稅收協定規定、維護國家權益的經驗值得借鑒。現將該案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學習和研究,提高本地區稅收協定執行工作的水平。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執行稅收協定涉及國際運輸的案例 經過近一年的努力,山東省國稅局首例稅收協定訴訟案勝訴,成功促使一戶韓國企業就取得船舶租金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230萬元,在正確執行稅收協定的同時,維護了國家權益。一、基本情況韓國X公司為韓國稅收居民企業,成立于1974年2月,主要經營船舶買賣代理、船舶用品運輸等26項業務,《稅務登記證》中的營業范圍包括服務業、批發行業、運輸業、不動產業、事業服務業等行業,其中運輸業的項目為船舶租賃。2009年10月26日,韓國X公司與威海A公司簽訂定期租船合同,合同期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韓國X公司將自有船舶出租給威海A公司用于中國威海港至韓國某港口的國際運輸活動,船上人員的工資及與船員有關的費用、船舶的保養維修費用等由韓國X公司承擔,威海A公司按合同規定定期支付租金。2009年12月17日,韓國X公司委托威海A公司向威海某稅務分局就其取得的船舶租金收入申請按中韓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規定享受國際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待遇,并提供了有關資料。二、調查處理過程(一)初步分析威海某稅務分局對韓國X公司報送的資料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審核,在審核過程中發現以下疑點:一是韓國X公司《稅務登記證》營業范圍中的運輸業的項目為“船舶租賃”,沒有國際運輸業務;二是以往外國運輸企業申請國際運輸所得免稅待遇時報送的由韓國國土海洋部頒發的《海上貨物運輸企業登記證》中業務種類都是“外航定期貨物運輸業務”,并且明確標明所運營的航線、起止港口的名稱及運航次數,而韓國X公司報送的《海洋運輸事業注冊證》中的事業種類為“船舶出租業”,并沒有國際運輸的相應情況。威海某稅務分局初步認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從事附屬于其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所得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41號)規定,“稅收協定第八條所述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所得,是指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客運或貨運業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該企業從事的附屬于其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所得”。即只有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客運或貨運業務的企業取得的濕租、期租所得才屬于“附屬于國際運輸業務的所得”。該公司的所得雖然屬于船舶期租所得,但從其報送的資料看,企業本身并沒有經營國際運輸的行為,其期租所得不存在附屬問題,因此只是一種單純的租賃行為,不能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規定的國際運輸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待遇。(二)企業意見韓國X公司并不認同稅務機關的意見,認為其從事的是期租業務,而期租業務屬于國際運輸業務的一種形式,其所得應作為國際運輸所得享受中韓協定免稅待遇,并又提供了補充資料:韓國仁川海洋港口管理廳出具的《資質認定書》,認定韓國X公司已有國際海運運輸業(包括國際船舶租賃業)的資質;韓國仁川海洋海灣廳出具的《國際船舶注冊證》證明出租的船舶為韓國X公司所有;韓國X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回韓國重新變更修改《稅務登記證》,在營業范圍中運輸業的具體項目中增加了“國際海洋運輸”。(三)進一步分析山東省國稅局與威海市國稅局一起對企業補充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了分析:韓國仁川海洋港口管理廳出具的《資質認定書》,只能證明韓國X公司具有國際海運運輸的資質,并不能證明其是否已開展國際運輸業務;韓國仁川海洋海灣廳出具的《國際船舶注冊證》證明出租的船舶為韓國X公司自有,并且該公司只有這一艘船舶;以上材料,加上其修改《稅務登記證》的行為,說明韓國X公司在提供資料上盡量向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方面靠攏,但并不能打消原有的疑問。為進一步確認征稅依據,威海某稅務分局要求韓國X公司提供有關業務收入的說明及2009年度財務報表。韓國X公司說明該公司無法明細劃分收入,因此無法提供有關資料。威海某稅務分局提出如果X公司不提供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將通過情報交換的方式要求韓國稅務主管當局予以協助。隨后,韓國X公司提供了《本公司概況及主營業務內容》及2009年度財務報表,該資料證明,韓國X公司海外運輸收入全部來自威海A公司的船舶期租收入,沒有其他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客運或貨運所取得的收入。(四)充分論證由于涉及國際間稅收權益的劃分,并且是全省首例涉及期租業務享受國際運輸業務協定待遇的案例,山東國稅局對此非常重視,專門在威海召開了由山東省國稅局、山東省地稅局、威海市國稅局、威海市地稅局共同參加的論證會,并得到了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的指導和支持。會議在充分論證相關政策及有關資料的基礎上,肯定了對此案的處理結果。(五)稅務處理意見及依據威海某稅務分局根據所掌握的資料認定,韓國X公司取得的出租船舶所得,不屬于國際運輸所得,不得享受兩國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的相關稅收待遇。該項業務應為租賃所得,屬于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范圍,所涉及的稅款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230萬元,并于2010年1月征收入庫。法律依據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從事附屬于其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所得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41號)的規定,該企業取得的租金所得,不能享受稅收協定中國際運輸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待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的規定,“凡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定義中明確包括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收取的款項(即我國稅法有關租金所得)的,有關所得應適用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該企業的租賃所得應適用于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關于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二條規定,“發生于締約國一方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該項租賃所得應在我國征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及實施條例第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規定,確認租金支付方威海A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履行韓國X公司租金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扣繳義務。(六)復議訴訟韓國X公司繳納稅款后,仍不認同威海某稅務分局的征稅決定,于2010年3月向威海市國稅局提出了行政復議。在得到支持原有征稅決定的答復后又向威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0年11月法院判決維持征稅決定。至此,山東省國稅局首例提起訴訟的稅收協定案件最終塵埃落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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