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總部在深圳,2012年在珠海新設一家分支機構,主要用于儲存貨物。分支機構偶爾進行產品展銷取得的收入,是否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一條規定,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在珠海的分支機構雖然主要功能是存儲貨物,但同時涉及產品的展銷,屬于增值稅與營業稅征收范圍。因此,該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同時,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因此,上述企業在珠海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需要在所屬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但從設立的次年起,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