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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業務中的轉貸業務營業稅是否差額納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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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自銀行取得一筆長期借款,后來工程完工,借款未用完,轉貸給其他企業取得利息,其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差額繳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總的原則是全額計稅,營業稅差額計稅必須是有稅法明確規定的。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刪除了原條例中轉貸業務差額征稅的規定,相應地也刪除了第十一條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在新營業稅暫行條例下,貸款業務不再有差額納稅的規定,應按利息收入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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